对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提供户型面积为40-60平方米的周转住房一套,使用期限为3年,与本地市民享受同等租金水平。
申请条件:
非我市户口,在我市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能够长期在我市居住生活。
申请方式:
1.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属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房源分配方式由申请人在保障性周转用房房源中自选。
3.申请人与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周转用房租赁合同》。
4.申请使用的保障性周转用房在使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监督管理。
东山区:0468-3530588 兴安区:0468-3630657 向阳区:0468-3215058
工农区: 0468-3357636 南山区:0468-3354991 兴山区:17645385718
政策须知:
1.不得转借、转租。
2.不得在使用期间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立即收回。
3.在使用期间如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的相关生命财产损失,全部由使用方承担。
4.在使用期间需承担相应的水、电、供热、物业等费用。
对规模化网红、电商、创意设计等自主创业的,由政府提供创业场地。使用期间第一年免全年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30%租金,如有意向购买可将已缴纳的租金抵顶购房款。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为非我市户口,能够长期在我市生活并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方式:
1.经营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规模性企业可由授权委托人或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3.签订租赁合同。
咨询电话:0468-3339705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3.书面申请书。
4.企划书。
政策须知:
1.不得转借、转租。
2.不得在使用期间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立即收回。
3.在使用期间如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的相关生命财产损失,全部由使用方承担。
4.在使用期间需承担相应的水、电、供热、物业等费用。
对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实际缴纳契税额给予补贴。其中,购买60平米及以下的,补贴100%;购买60至100平米的,补贴80%;购买100平米以上的,补贴60%。相关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人、每户家庭限享受一次补贴。
申请条件:
购房补贴对象必须为非本市户口。
申请方式:
1.个人申请
①申请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即可向市住建局申请购房补贴;
②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机构
市住建局为经办机构,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补贴房屋商品房网签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政策适用等信息等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逐一核实,审核通过后整理形成申请材料汇总,填报相关信息表。
3.资金申请和发放
市住建局按季汇总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468-3415809
申请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银行卡及开户行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须知:
1.购房补贴范围仅限于个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
2.购房人所购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时间在《鹤岗市支持服务新市民就业创业“六优惠”“六共享”政策措施》印发以后;购房补贴政策与其他住房优惠政策,购房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同时享受。
3.购房补贴申报期限为1年,以购房人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时间起计算。
对就业创业的群体,在市区城镇落户并租赁住房(取得租赁登记备案证)的,每月可享受300元租房补贴,最长6个月。相关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请条件:
1.租房补贴对象必须为非本市户口。
2.在我市从事就业创业活动,并在城镇落户。
申请方式:
1.申请人:①在市区城镇区域内落户,包括集体户,有关落户手续按照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办理;②租赁住房并按市住建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③填写相关表格,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或线上提交)。
2.经办机构:①各区住建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审核。对申请人的落户信息、就业创业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整理形成申请材料汇总,填报相关信息表;③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汇总本月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向市财政局移交,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直接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中。
3.资金发放:租房补贴再次发放前经办机构要核实申请人的租赁备案证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确认合格后再次发放。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的,可继续申请租房补贴,申请人与上一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与下一房主建立租赁关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咨询电话:东山区:0468-3536188 兴安区:0468-3630657 向阳区:0468-3215058 工农区:0468-3357637 南山区:0468-3354991 兴山区:0468-3526066
申请材料:
1.《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政策须知:
1.“租赁登记备案证”是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办理的备案手续。
2.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是指新市民到我市落户并租赁住房的时间是在《鹤岗市支持服务新市民就业创业“六优惠”“六共享”政策措施》印发以后。
3.租房补贴与其他补贴不重复享受。